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
如题,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
答案或建议:
《甲乙县2004年信访工作责任目标》
2004年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“十六大”精神为指导,为发展经济,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;坚持畅通信访渠道,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;坚持强化基础、超前排查、有效预防、及时调处的工作方针,调动和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,将信访隐患解决在苗头和萌芽状态;坚持信访工作制度,严格信访责任追究,坚持信访工作“两个规范”原则,引导群众依法、逐级、有序上访。为此,县委、县政府决定制定信访责任目标如下:
一、目标:
1、无进京、赴省、到市集体访;
2、实现4个四无乡镇、部门(即无进京、赴省、到市、来县集体访和单户访);
3、实现6个三无乡镇、部门(即无进京、赴省、到市集体访和单户访);
4、实现10个两无乡镇、部门(即无进京、赴省集体访和单户访);
5、来县集体访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0.5以下,单户访发生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(按2003年末统计人口计算);
6、无越级集体访、单户访;
7、重访发生率控制在10%以下(按来访案件计算),解决缠访户4户;
8、三级要结果案件、县领导签批交办案件、县领导包案督办案件,按期结案率和年终结案率要达到两个100%;
9、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,并实行零报告;
10、每季写一篇有情况、有分析、有见解的案例分析及人民建议;
11、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要做到:有接待室、有专(兼)职人员、有登记、有档案、有牌子;
12、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接访及其它各项任务。
二、责任:
1、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,其他人员“一岗双责”。要认真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化解信访矛盾的能力,坚持把集体访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,不允许出现一批进京、赴省、到市集体访。对因化解不利而发生的进京、赴省、到市集体访,要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,按县委甲字(2002)第90号文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。
2、依法规范信访工作。坚持“分级负责,归口办理”和“县乡(镇)处理,市级复议”制度,依法就地解决矛盾纠纷。对“推、拖、等、靠”和激化矛盾导致越级访的,予以双向责任追究。
要规范信访人员的信访行为。各级各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中要认真宣传“两个信访条例”,引导群众依法、有序、逐级上访,要说服教育上访人接受县委、县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。
3、加大办案力度,认真查办信访案件。对县党政领导接待日交办、来函转办、信访局交办的案件,要认真查办,按时结案,及时反馈,按期结案率和年终结案率要达到两个100%。凡发生集体访的涉案单位,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陪访,亲自查处,亲自报送结案报告。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,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向县接访领导说明原因。
4、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省委信访工作“四个一”要求办案。要在办案前向信访人征求意见,办案中要与信访人沟通,办结后要向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。处理意见正确率要达到100%,群众对案件处理满意率要达到95%以上,防止发生重访。
5、坚持光复旧物 发省政府规定的信访工作五项制度。
(1)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每周一为党政领导接待日。要在规定时间和固定地点进行接待,接待前一天要公开接待领导人姓名、职务、分管工作,并敞开接待。接待时有记录,处理问题有档案。每月末将来访接待情况报县信访局。
(2)坚持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,特殊时期特殊排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应由县直有关部门调处的,要及时向县信访局反馈,县信访局将采取领导包案的方式进行督办。
(3)每月研究一次信访工作,并做到有记录有内容。
(4)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,专题研究解决疑难信访案件,并做到有记录可查。
(5)坚持干部下访和领导包案制度,实行一岗双责。
三、奖励:
1、访特别奖2名,奖金各1万元,其中自筹5000元。
2、在全县信访工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中名列前五名的乡镇,除在全县通报表彰外,分别予以5000元的奖励,奖金由县财政拨付;
3、进入前二十五名的县直部门除在全县通报表彰外,各予5000元的奖励,奖金由单位自筹。
4、设信息调研、信访矛盾隐患排调单项奖4名,奖金各2000元,奖金由单位自筹。
四、处罚:
1、经年终考核,信访工作80分以下的乡镇和县直部门,处3000元罚款。
2、对发生越级集体访的乡镇和县直部门,每发生一批进京集体访罚款5000元,赴省一批集体访罚款4000元,到市一批集体访罚款2000元。
对发生越级单人访的乡镇和县直部门,每发生一次单人进京上访罚款500元,赴省上访罚款400元,到市上访罚款200元。
每发生一批集体访重访,每发生一次单人访重访,在原罚款额的基础上再加罚一倍。
3、县直责任部门因处理问题不及时,引发集体访和单人访的,除在全县通报批评外,与上访人所在乡镇(部门)一同接受处罚。
4、罚款由县财政局依据县信访局年终统计考核表从乡镇、部门信访保证金中坐扣。
5、对发生进京、赴省、到市集体访和单户访的乡镇和县直部门除予经济处罚外,按县委甲字(2002)第90号文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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