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他人签定了合伙协议后还可以再与其他人全伙吗
比如我与张三全伙开了一间公司,还可以再与李四再合伙开另一间做类似业务的公司吗?如果张三有意见,要怎么办?
答案或建议:
一般不要这么做。
这个问题就是“同业竞争问题”,一般在开办合资或合伙企业的时候,当初签定协议的时候,一般都应该有“禁止同业竞争”条款,就是合伙人之一,不能在开办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。如果有这个约定,当然就不能再和其他人开办类似的公司了。即使没有这个约定,最好也不要这样做,除非对方不反对。如果合伙人之间有矛盾,企业经营肯定不会好,即使不打官司,公司办不好,对合伙人都有影响。不是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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